(一)不得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二)不得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托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等;
(三)不得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
(四)不得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決定大額捐贈、贊助事項;
(五)不得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
(六)不得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
(七)不得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及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八)不得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及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
(九)不得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十)不得默許、縱容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從事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